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甲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做出(2013)绥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确定: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甲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952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高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王*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高某某履行了3万元。2015年6月30日王*甲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王*甲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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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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