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奥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做出(2013)绥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前给原告奥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万元(其中于2013年12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1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2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3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4年4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二、原告奥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奥某某负担41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4125元。
王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奥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2015年7月3日奥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032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奥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