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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边彦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某某与边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做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边某某、乔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要求第三人刘某某履行到期债务,刘某某履行了5000元。2015年2月28日本院依法终结(2014)绥执字第00154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安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履行了1.5万元,刘某某共计履行了2万元。2015年7月13日安某某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19号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恢字第00019号的执行。

安某某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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