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孙**、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孙*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孙*甲之妻王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2015年7月11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李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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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