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马**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在执行汪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原告汪某某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马某某在中国农**限公司绥德西山路支行账号上的工资收入。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账号继续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山路支行账号内存款的冻结;

二、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限公司绥德西山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