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甲与范某某、刘*乙、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1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某某、刘*乙、白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申请人刘*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范某某未按协议履行,刘*甲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范某某、刘**、白某某三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7月13日刘*甲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39号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恢字第00039号的执行。
刘*甲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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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