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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与高永兵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邱某某与高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7日做出(2013)绥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郭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前给原告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0万元(其中于2013年11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2013年12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14年1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14年2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14年3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14年4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14年5月25日前偿还15万元)。二、原告邱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高某某、郭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6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2月28日邱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10日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邱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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