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梁*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王**、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做出(2013)神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梁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向神**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王*乙为被执行人,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终结(2014)绥执字第00212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张**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乙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2015年7月13日张*甲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24号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绥执恢字第00024号的执行。

张*甲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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