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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