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292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绥执字第002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6月17日王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某某在中国邮**有限公司神木县东兴街营业所账户内资金1.69万元进行划拨。后又对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6月24日王某某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53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恢字第00053号案件的执行。
王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