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给付原告何*欠款本息合计17222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利息截止2015年1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已被判刑,无财产可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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