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昌**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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