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的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