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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任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任广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息1400元,这期间将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9日的利息已经付清,后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不还,故我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2013年4月29日至今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给原告偿还了一年的利息也属实。借钱后之所以没有偿还,是因为被告做生意亏了,没有能力清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被告任**向原告陈**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1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2012年4月29日至2013年4月29日的利息,后再未清偿利息,本金也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向原告清偿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息1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计算至2014年7月29日共计15个月,金额为2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广*清偿原告陈**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000元,合计10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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