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祁潮、仙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祁*、仙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被告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仙玉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祁*是朋友,2011年,祁*手头资金周转不灵,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原告向被告祁*多次催要过程中,又由于仙玉才欠被告祁*的款项,2013年9月20日,在三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三分五,二被告承诺当年年底将借款全部还清,但多次催要后,被告只给付了6万元利息,本金及余息至今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祁*辩称:我曾借原告100万元,截止2013年9月20日本息合计123万元。仙玉才欠我135万元。2013年9月20日经协商,我欠原告的123万元由仙玉才偿还给原告,原告同意后,仙玉才给原告还了3万元本金,出具了120万元借条一份,我将我欠原告的借条收回销毁了。我在仙玉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名,并说明仙玉才死了,帐就由我还。

被告仙*才辩称:2013年9月20日,经我与原告协商,将祁*欠原告123万元款转由我偿还,当日我向原告出具12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5000元。当时,祁*说这笔款如果我无法偿还就由他还,所以祁*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后我已向原告还本3万元,息6万元。我现在无能力向原告还本付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贺**与祁*之间有借贷往来,截止2013年9月20日,祁*欠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3万元。祁*与仙玉才之间有借贷关系,2013年9月20日,经仙玉才、贺**协商,征得祁*同意,祁*从贺**处抽走借条,仙玉才答应替祁*向贺**还款123万元,当日给贺**出具了120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5000元。祁*在借款人处也签了名。后仙玉才向贺**还本金3万元,息6万元。贺**向祁*、仙玉才催要下欠部分未果,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祁*向原告借款后,抽回自己的借条,但在被告仙玉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借款人处签名,表明二被告认可为该笔债务共同债务人。二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出了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之范围,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贺**有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返还的权利。二被告辩称该笔债务已转移,祁*仅是证明人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仙玉才返还原告贺**借款120万元,支付利息2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祁*、仙玉才各承担6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