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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被告刘**欠被告陈**钱,将其工资折质押给陈**做担保,2014年5月5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被告刘**同意,陈**将该工资折质押给原告做担保,被告刘**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挂失了该存折,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和刘**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2014年5月,由于被告开麻将馆需要资金,便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便介绍了原告刘**,被告不认识刘**,在被告约张某某吃饭时,张某某叫来了刘**,在吃饭过程中,刘**给被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5分,被告给刘**给了1000元好处费,因刘**欠陈**的钱,将其工资折押给陈**,经刘**同意,陈**就又把该工资折押给了刘**。张某某也知道该工资折是刘**的。吃饭后的第二天,被告陈**打好借条连工资折一起给了张某某。借条打在刘**名下。

被告刘**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欠被告陈**的款,刘**将其工资折及卡质押给被告陈**,2014年5月5日被告陈**通过张某某向原告刘**借款20000元,用被告刘**的工资折及卡做质押,陈**向刘**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在该工资折中取了1600元作为利息,后张某某告知原告刘**工资折已被挂失。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间发生借贷关系时用被告刘**的工资折及卡做质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在本案中,虽然是以刘**的工资折及卡做质押,但质押合同并不是被告刘**和原告刘**签订,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借款后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清偿原告刘**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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