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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包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包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佩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包**(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2012年5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一年内还清,利息未约定。被告包佩*至今没有偿还原告田**借款2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2、汇款凭证一张;3、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与被告包佩*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田**提交了借条原件、汇款凭证原件各一份,被告包佩*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现有的证据可认定该笔借款属实。对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佩*未能及时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包佩*返还原告田**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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