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9月2日因被告王**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