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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4年9月2日因被告王**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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