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黄*成于2011年6月19日找到原告借款5000元,并口头约定原告随时要款被告随时归还。但后原告向被告要款时,被告一直推诿不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被告黄**向原告常**借款5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与被告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成清偿原告常**借款本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