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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与石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车**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及被告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钱,借款期限为5个月。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对剩余的利息及本金总计46500元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11个月利息16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也属实,借款后给原告给了一个月利息1500元。被告现在没有能力清偿利息,本金给原告想办法清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被告石**向原告车**借款30000元,借款按2014年2月4日还清,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5分钱。借款后被告石**清偿原告一个月利息1500元,后再未清偿利息及本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清偿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5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不予保护,对利息酌定以月息2分计算,计算期限从2013年10月4日开始至2014年11月4日共计13个月为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清偿原告车**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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