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2013年3月3日因被告刘**煤资金不足向王**借现金50000元,后王**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诿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借款属实,现在我们没有能力偿还,我们计划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0元,分五个月还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被告刘*向原告王**借款5万元,被告刘*向原告王**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王**多次催要,被告刘*分文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50000元的事实无争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50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向原告返还,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返还原告王**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