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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被告称其父亲在老家出了车祸,正在医治,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原告听到被告家中出了大事,应尽朋友之情,马上到银行取钱,借给被告2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保证3个月内一定还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2013年1月,被告再无音讯,无奈之下,原告在QQ上向被告留言,要求尽快还款,但被告一直无回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李**向原告张**借款250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于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向原告清偿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清偿原告张**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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