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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赵**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赵**于2012年5月26日前多次拉原告原煤,共计欠煤款178000元整,被告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数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欠款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被告赵**向原告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魏**煤款:¥178000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具条人:赵**”。庭审中被告认可出具欠条的事实,该欠款至今未向原告返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拉运原告原煤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对债务的确认行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向原告魏**清偿欠款1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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