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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张**与孙**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张**因与被申请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该是先有买卖合同关系,才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答辩,没有认真核实证据,致使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撤销(2014)景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判令被告支付申请人货款192998元及归还抵押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景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郭**、张**再审申请的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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