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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午**与被告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关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依法准许。现期限届满,和解未果。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午*萍诉称,2014年11月26日,被告宋**因其经营的甘肃**限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被告宋**提供连带担保。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宋**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宋**偿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2、判令被告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宋**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利息。原告通过中**银行转账10万元给被告宋**。被告宋**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和收条。被告宋**书面承诺“本人自愿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借据、收条、银行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承诺书原件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的借款行为有借款协议、银行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借款借据原件为证,被告宋**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借款协议、借款借据、收条、银行凭证、银行明细对账单予以认定。被告宋**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10×3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书面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在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6个月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法有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偿还原告午**借款10万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13万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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