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曹**、甘肃省**责任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杨**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申请执行牛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贾**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午**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