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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14年原告分两次给被告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与我当时谈恋爱,原告是给过我5万元,正是由于我与原告的纠葛,导致我与前夫离婚,后来原告与我的恋爱关系结束,原告向我索要这5万元。我认为这5万元是给我的,不是借款。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我院提交视频及手机截图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证人冯银证言一份,证明原告给其5万元的事实。

对于原告所举二份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5万元为原告的赠与,而不是借款。

对被告的证人证言,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综合原、被告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定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二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人冯*的证言,作为被告的前夫,其在庭审中只是陈述原告在他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暧昧关系,对原、被告之间的5万元借款不知情。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未婚,被告已婚,双方以朋友关系交往的过程中,原告给过被告5万元。后双方不再来往,原告认为该5万元为借款,被告认为原告破坏其婚姻,该款为补偿款,不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此借款。

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一份、手机截图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之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该款项属借贷或属赠与系双方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款项属借贷法律关系这一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主张证据充分,予以采信。被告辩称该款项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和对抗原告主张,故该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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