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牛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杨**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贾**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午**与宋**、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徐**、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曹**、甘肃省**责任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何*申请执行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项**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