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杨**、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杨**、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由审判员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杨**、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7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被告杨**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李**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偿还借款2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杨*虎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李**辩称,担保属实,杨**有偿还能力,应该由杨**偿还。

被告张**辩称,担保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杨**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被告杨**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李**为其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身份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且被告认可,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经核算为7816元,低于借条上月息1000元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李**在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7816元(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4年7月29日)。

二、被告李**、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李**、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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