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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与任**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闵**与被告任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3日,被告来到我家称她做服装生意要进行店面装修,资金不足,要向我借款80000元,承诺等专卖店装修款打过来就很快给我还钱,并约定月息1.5分,每月清息。之后我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拖不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现在无能力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任**向原告闵**借款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任**未清偿该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质证,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积极向原告清偿的义务,其推拖不还,应负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对利息未做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返还原告闵**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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