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腾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腾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腾海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口头约定了利息并约定于2013年8月4日前偿还本金,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以无力偿还为由推诿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4日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滕**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滕**向原告王**借款40000元,约定最迟于2013年8月4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滕海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原、被告约定借款最迟于2013年8月4日归还,但被告未按期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2586.67元,计算期间为: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滕**清偿原告王**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利息258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