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曾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曾是原告的女婿。2014年11月18日,被告与原告之女解除了婚姻关系。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43600元,并约定按2015年3月1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起诉时提供了被告的住址为景泰县草窝滩镇清泉村6组23号,本院在送达时依据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现无法确定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李**预交案件受理费8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