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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沈**、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沈**、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诉称,2014年3月2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推拖不还。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沈**、白*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白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9日,二被告向原告龚真建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同年4月20日前还清,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与被告沈**、白*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据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沈**、白*偿还借款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沈**、白*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答辩意见,是对其享有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沈**、白*拖欠原告龚**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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