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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辛洁世、被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我与被告温**是同事关系,被告以给自己家里购买住房为由,分两次向我借款人民币6万元,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无钱没有还款。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2元13日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能支持我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温*浩辩称,原告要求我归还借款6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虽然有借条,但这是原告胁迫我写的,借条并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在2013年11月借了原告2万元,2015年1月10日在双桥的“和静园”茶楼里归还了。原告一直纠缠我,我害怕就在2015年2月13日在安民家园房间里给原告写了6万元的借条,但并未借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前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购买住房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打有借条,无利息约定。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2015年2月13日写的借条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提交17张原、被告之间手机短信的内容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的感情纠葛,无法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条是原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让被告书写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温**借原告马*人民币6万元,借款数目确切,无利息约定;原告马*要求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温**辩称无证据直接支持,故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借款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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