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王**与天水新**责任公司、天**印刷厂、飞天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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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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