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侯万金、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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