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杨**与郝**、黄**、第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雷*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酒泉市肃**份有限公司与刘*、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被告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