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