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杨**与杨**、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与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谢双定与谢*、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存儿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