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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明与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文明与被告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1日,被告高**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所借款至今不予偿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索款花费及涉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马**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高**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高文明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高**。”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而引发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马**的起诉。

以上事实,由被告高**书写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偿还,长期拖欠并酿成诉争,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审理中,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诉权的放弃。原告所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偿付原告高文明借款15000元。

被告高**承担原告高文明索款花费360元。

以上款项合计1536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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