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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