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王*、冯喜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