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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图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说是要包揽工程,在2013年7月份偿还1万元,下欠1.5万元。另被告在结婚时借原告0.5万元,合计2万元。还有2000元是被告抵顶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无钱推脱。在此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但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和劳务费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在2013年7月份偿还1万元,下欠1.5万元。另被告在结婚时借原告0.5万元,合计2万元。被告抵顶劳务费2000元,共计2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与原告马**民间借贷,并写收条签字确认,双方形成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2000元借款的诉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士图借款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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