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申请执行党文*、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党文*、韩**外出打工,暂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以上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申请标的10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羊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