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47488元,已执行1230元,未执行金额为46258元,执行费612元缓交。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