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