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康*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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