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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光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时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9月底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接原告电话,拒不归还原告的借款。由此应承担逾期利息人民币469元,以上事实由借条一张予以证实,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69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孔*发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孔*发向原告葛**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69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孔*发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发给付原告葛**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发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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