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冯*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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