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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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