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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瓜**法院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原告徐**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2013年7月23日,被告刘**因投资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100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刘**向原告徐**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偿还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向原告徐**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正当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偿还原告徐**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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