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张**、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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